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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13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孫正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2133號

聲請人
一生貴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6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2133號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001 │一生貴族國際有限│台北富邦商業銀行│98年7月31日 │40,000元 │CK0000000 ││ │公司 甲○○ │懷生分行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正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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