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1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14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魏式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2140號

聲請人
竹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周玲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6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2140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竹龍興業股份有限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東│98年7月18日           │85,887元          │EA0000000       │    │
│    │司 甲○○         │台北分行          │                      │                  │                │    │
├──┼─────────┼─────────┼───────────┼─────────┼────────┼──┤
│002 │竹龍興業股份有限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東│98年8月3日            │17,648元          │EA0000000       │    │
│    │司 甲○○         │台北分行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