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19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2191號
- 聲請人
- 晃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6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1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2191號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001 │大昶有限公司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98年1月31日 │35,000元 │AA0000000 ││ │蔡彩華 │衡陽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