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2191號聲 請 人 晃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6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1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靜茹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鄭雅雲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2191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 │001 │大昶有限公司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98年1月31日 │35,000元 │AA0000000 │ │ │蔡彩華 │衡陽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