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2225號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8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林玗倩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2225號 │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001 │德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0│1 │246 │ ├──┼──────────┼────────┼──┼──┤ │002 │德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0│1 │47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