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2237號聲 請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催字第一六三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2237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1 │精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0 │ │1 │180 │ │ ├──┼───────────────┼──────────────┼────┼───┼────┼───┤ │002 │精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0 │ │1 │251 │ │ └──┴───────────────┴──────────────┴────┴───┴────┴───┘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十二 月 十六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十二 月 十六日書記官 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