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6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26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張文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2264號

聲請人
鴻大工業社即乙○○
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81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該支票
迄今亦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818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2264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舊制勞工退休金│臺灣銀行武昌分行│98年7月15日 │235,181元         │AC0000000 │
│    │黃肇熙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