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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2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8 日
  • 法官
    張文毓

  • 當事人
    鴻大工業社即乙○○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2264號聲 請 人 鴻大工業社即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81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該支票迄今亦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81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賴敏慧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2264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舊制勞工退休金│臺灣銀行武昌分行│98年7月15日 │235,181元 │AC0000000 │ │ │黃肇熙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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