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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3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6 日
  • 法官
    洪文慧

  • 原告
    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除字第2366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鈞院以九十八年度司催字第一0三0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三、經查:本院九十八年度司催字第一0三0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三個月,而依聲請人提出之登載公示催告公告之報紙,其登載公示催告之公告日期為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於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屆滿三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依首揭法條,聲請人至遲應於三個月內即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前為除權判決之聲請,但聲請人遲至同年十二月十日始聲請為除權判決,此觀民事聲請除權判決狀上本院收狀戳所載即明,本件聲請已逾三個月之不變期間,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爰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七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林芝儀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2366號│ ├────────────┬──────┬──┬──┬──┤ │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股號│張數│股數│ ├────────────┼──────┼──┼──┼──┤ │台視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3 │ 03 │ 1 │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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