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36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2368號
- 聲請人
- 精藤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9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2368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 票 號 碼 │├──┼─────────┼─────────┼──────┼─────────┼──────┤│001 │精藤股份有限公司 │永豐商業銀行中山分│98年3月18日 │5,208元 │AB0000000 ││ │大西恭二 │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