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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36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洪純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2368號

聲請人
精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9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2368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 票 號 碼 │├──┼─────────┼─────────┼──────┼─────────┼──────┤│001 │精藤股份有限公司 │永豐商業銀行中山分│98年3月18日 │5,208元 │AB0000000 ││ │大西恭二 │行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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