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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3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
    黃明發

  • 當事人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2374號聲 請 人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0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明發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陳怡如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2374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 ├──┼─────────┼─────────┼──────┼─────────┼─────┤ │001 │時藝多媒體傳播股份│華南商業銀行萬華分│98年7月20日 │930,000元 │AD0000000 │ │ │有限公司 李玉生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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