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243號聲 請 人 建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5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熊誦梅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董美妙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243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001 │忠衛工程有限公司羅│台北富邦銀行萬隆│750,000元 │97年8月31日 │WL0000000 │ │ │治明 │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