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9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290號
- 聲請人
- 一久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 號3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4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290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風城製麵有限公司 │上海商業銀行新店分│97年8月10日 │78,100元 │HTA0000000 │ ││ │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