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32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326號
- 聲請人
- 華欣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9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326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臺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 ├──┼─────────┼────────┼─────────┼───────────┼────────┼────────────┤ │001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南京│10,000元 │97年4月27日 │CK0000000 │3個月 │ │ │司修護工廠 魏幸雄 │東路分行 │ │ │ │ │ ├──┼─────────┼────────┼─────────┼───────────┼────────┼────────────┤ │002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南京│148,890元 │97年4月30日 │CK0000000 │3個月 │ │ │司修護工廠 魏幸雄 │東路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