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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34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陳秀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342號

聲請人
德淶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0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 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秀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342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臺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
├──┼─────────┼────────┼─────────┼───────────┼────────┼────────────┤
│001 │德淶寶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八德│8,796元           │97年5月12日           │BD0000000       │3個月                   │
│    │ 乙○○          │分行            │                  │                      │                │                        │
├──┼─────────┼────────┼─────────┼───────────┼────────┼────────────┤
│002 │德淶寶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八德│8,146元           │97年5月12日           │BD0000000       │3個月                   │
│    │ 乙○○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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