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3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358號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王月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2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曾鈺馨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358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1 │精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9ND0000000-0 │ │1 │1000 │ │ ├──┼───────────────┼──────────────┼────┼───┼────┼───┤ │002 │精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 │ │1 │177 │ │ ├──┼───────────────┼──────────────┼────┼───┼────┼───┤ │003 │精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 │ │1 │192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