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36號聲 請 人 虹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4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傅美蓮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36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久壹企業有限公司 │台灣銀行民生分行 │97年8月5日 │257,145元 │AA0000000 │ │ │ │戴郁芬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