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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40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吳佳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401號

聲請人
德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6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401號 │├──┬────┬─────┬──────┬──┬─────┬─────┬────┤│編號│發行機關│債券號碼 │種類 │張數│債券面額 │第10次付息│息券面額││ │ │ │ │ │(新台幣)│之息券張數│  │├──┼────┼─────┼──────┼──┼─────┼─────┼────┤│001 │財政部 │86E03851B │中央政府建設│1 │100,000 │1 │6,800 ││ │ │ │公債86甲4期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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