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40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401號
- 聲請人
- 德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6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401號 │├──┬────┬─────┬──────┬──┬─────┬─────┬────┤│編號│發行機關│債券號碼 │種類 │張數│債券面額 │第10次付息│息券面額││ │ │ │ │ │(新台幣)│之息券張數│ │├──┼────┼─────┼──────┼──┼─────┼─────┼────┤│001 │財政部 │86E03851B │中央政府建設│1 │100,000 │1 │6,800 ││ │ │ │公債86甲4期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