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4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401號聲 請 人 德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6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薇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許博為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401號 │ ├──┬────┬─────┬──────┬──┬─────┬─────┬────┤ │編號│發行機關│債券號碼 │種 類 │張數│債券面額 │第10次付息│息券面額│ │ │ │ │ │ │(新台幣)│之息券張數│ │ ├──┼────┼─────┼──────┼──┼─────┼─────┼────┤ │001 │財政部 │86E03851B │中央政府建設│1 │100,000 │1 │6,800 │ │ │ │ │公債86甲4期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