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47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474號
- 聲請人
- 拱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0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474號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001 │上泰儀器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五│97年8月31日 │54,000元 │PQ0000000 ││ │司 │洲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