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47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477號
- 聲請人
- 聯通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4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477號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001 │森美工業股份有限公│永豐商業銀行中山分│97年7月8日│53,440元 │AB0000000 ││ │司 │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