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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47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孫正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477號

聲請人
聯通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4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477號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001 │森美工業股份有限公│永豐商業銀行中山分│97年7月8日│53,440元 │AB0000000 ││ │司 │行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正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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