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50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509號
- 聲請人
- 張家戊即茂豐工程行
- 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3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2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509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001 │理成營造工程股份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敦│96年10月20日│99,750元 │AN0000000 ││ │限公司 │北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