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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54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周祖民鄧德倩賴武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546號

聲請人
華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3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546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001 │遠雄房屋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49,960元 │97年11月10日│FP0000000 │3個月 ││ │司 謝貴仕 │台北分行 │ │ │ │ │├──┼─────────┼────────┼───────┼──────┼─────┼──────┤│002 │遠雄房屋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9,960元 │97年8月10日 │FP0000000 │3個月 ││ │司 謝貴仕 │台北分行 │ │ │ │ │├──┼─────────┼────────┼───────┼──────┼─────┼──────┤│003 │遠雄房屋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289,960元 │97年11月10日│FP0000000 │3個月 ││ │司 謝貴仕 │台北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鄧德倩

法 官 賴武志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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