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54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546號
- 聲請人
- 華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3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546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001 │遠雄房屋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49,960元 │97年11月10日│FP0000000 │3個月 ││ │司 謝貴仕 │台北分行 │ │ │ │ │├──┼─────────┼────────┼───────┼──────┼─────┼──────┤│002 │遠雄房屋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9,960元 │97年8月10日 │FP0000000 │3個月 ││ │司 謝貴仕 │台北分行 │ │ │ │ │├──┼─────────┼────────┼───────┼──────┼─────┼──────┤│003 │遠雄房屋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289,960元 │97年11月10日│FP0000000 │3個月 ││ │司 謝貴仕 │台北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