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56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569號
- 聲請人
- 鑫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0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7年度催字第3055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聖笠室內裝修工程有│彰化商業銀行木柵分│97年10月20日 │57,015元 │EN0000000 │ ││ │限公司 王裕明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