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5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595號聲 請 人 全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3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傅美蓮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595號│ ├──┬──────┬─────────┬──────┬─────────┬─────┤ │編號│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 │001 │瀚揚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古│97年6月30日 │11,603元 │BW0000000 │ │ │ │亭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