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61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612號
- 聲請人
- 長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4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612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 │長藝有限公司 吳碧│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景│96年8月24日 │26,723元 │3762 ││ │鳳 │美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