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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62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朱漢寶黃呈熹陳雯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629號

聲請人
明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乙○○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3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629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安普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信維分│97年10月5日 │18,060元 │NA0000000 │ ││ │ │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黃呈熹

法 官 陳雯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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