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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66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賴秀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667號

聲請人
建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5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3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667號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001 │忠衛工程有限公司羅│台北富邦銀行萬隆│750,000元 │97年12月31日│WL0000000 │9個月 ││ │治明 │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秀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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