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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72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陳怡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725號

聲請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9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7年度催字第2973號│├──┬────────┬────────┬───────┬──────┬─────┬──────┤│編號│發 票 人  │ 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001 │翁桂芳 │第一商業銀行新店│8,341元 │97年10月5日 │0000000 │4個月 ││ │ │分行 │ │ │ │ │├──┼────────┼────────┼───────┼──────┼─────┼──────┤│002 │熊品沄 │台北市第九信用合│3,615元 │97年9月2日 │0000000 │3個月 ││ │ │作社木柵分社 │ │ │ │ │├──┼────────┼────────┼───────┼──────┼─────┼──────┤│003 │黃婉如 │中華郵政台北北門│7,750元 │97年9月30日 │E0000000 │3個月 ││ │ │郵局 │ │ │ │ │├──┼────────┼────────┼───────┼──────┼─────┼──────┤│004 │黃婉如 │中華郵政台北北門│34,800元 │97年10月21日│E0000000 │4個月 ││ │ │郵局 │ │ │ │ │├──┼────────┼────────┼───────┼──────┼─────┼──────┤│005 │林春梅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8,439元 │97年5月30日 │0000000 │3個月 ││ │ │木柵分行 │ │ │ │ │├──┼────────┼────────┼───────┼──────┼─────┼──────┤│006 │林春梅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8,439元 │97年9月19日 │0000000 │3個月 ││ │ │木柵分行 │ │ │ │ │├──┼────────┼────────┼───────┼──────┼─────┼──────┤│007 │賴翠櫻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78,771元 │97年10月31日│0000000 │4個月 ││ │ │景美分行 │ │ │ │ │├──┼────────┼────────┼───────┼──────┼─────┼──────┤│008 │林文棟 │台灣銀行南門分行│19,187元 │97年10月18日│0000000 │4個月 │├──┼────────┼────────┼───────┼──────┼─────┼──────┤│009 │士新清潔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8,900元 │97年9月12日 │0000000 │3個月 ││ │金桂蓮 │新店分行 │ │ │ │ │├──┼────────┼────────┼───────┼──────┼─────┼──────┤│010 │林先傳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48,635元 │97年10月5日 │0000000 │4個月 ││ │ │新店分行 │ │ │ │ │├──┼────────┼────────┼───────┼──────┼─────┼──────┤│011 │益新文具百貨開發│華泰商業銀行大安│3,555元 │97年10月25日│0000000 │4個月 ││ │劉聰賢 │分行 │ │ │ │ │├──┼────────┼────────┼───────┼──────┼─────┼──────┤│012 │黃 銀 │華泰商業銀行信義│2,146元 │97年9月28日 │0000000 │3個月 ││ │ │分行 │ │ │ │ │├──┼────────┼────────┼───────┼──────┼─────┼──────┤│013 │支黎欣 │華泰商業銀行信義│16,450元 │97年10月20日│0000000 │4個月 ││ │ │分行 │ │ │ │ │├──┼────────┼────────┼───────┼──────┼─────┼──────┤│014 │裕華國際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圓山│17,818元 │97年10月2日 │0000000 │4個月 ││ │林彥勳 │分行 │ │ │ │ │├──┼────────┼────────┼───────┼──────┼─────┼──────┤│015 │裕華國際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圓山│27,922元 │97年10月27日│0000000 │4個月 ││ │林彥勳 │分行 │ │ │ │ │├──┼────────┼────────┼───────┼──────┼─────┼──────┤│016 │謝石秀鳳 │彰化商業銀行北新│25,055元 │97年10月5日 │0000000 │4個月 ││ │ │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怡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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