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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75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薛中興陳文正莊書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751號

聲請人
碩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2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3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751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松│96年5月21日 │450,000元 │FQ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 賴瓊香│南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陳文正

法 官 莊書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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