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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7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1 日
  • 法官
    洪文慧

  • 當事人
    台灣美訊國際通訊網路服務有限公司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791號聲 請 人 台灣美訊國際通訊網路服務有限公司 室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香港商新思國際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王興中簽發之以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敦北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為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面額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玖佰肆拾玖元,票據號碼000 0000號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香港商新思國際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王興中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以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敦北分行為付款人、面額新臺幣十三萬八千九百四十九元、票據號碼0000000之支票一張,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九十七年度司催字第二0七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司催字第二0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文慧 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林芝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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