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8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838號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2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4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838號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 ├──┼─────────┼────────────┼──┼──┼──┤ │001 │保力達股份有限公司│71ND0000000~71ND0000000 │股票│9 │9000│ ├──┼─────────┼────────────┼──┼──┼──┤ │002 │保力達股份有限公司│71NX0000000 │股票│1 │100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吳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