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8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862號聲 請 人 甲○○ 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4 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靜茹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鄭雅雲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862號 │ ├──┬────────┬─────────┬──────┬─────────┬─────┤ │編號│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 │001 │汎泰水產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吉│96年5月25日 │64,148元 │AV0000000 │ │ │吳清田 │林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