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9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923號
- 聲請人
- 微功商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台灣百麗康美股份有限公司白彼得簽發之以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為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五日,面額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零伍元,票據號碼0000000號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台灣百麗康美股份有限公司白彼得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五日、以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行為付款人、面額新臺幣二萬六千九百零五元、票據號碼0000000號之支票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九十八年度司催字第九六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司催字第九六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