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9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926號聲 請 人 山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4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明發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926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 │001 │正儀實業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建國分│97年11月13日│48,500元 │CR0000000 │ │ │司 劉東原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