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93號聲 請 人 星宇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7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劉英權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93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星宇儀器有限公司 │永豐商業銀行城中分│97年8月30日 │91,770元 │AB0000000 │ │ │ │甲○○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