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9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981號聲 請 人 世聯倉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八年度司催字第一一六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五日刊登民眾日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司催字第一一六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潘惠敏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98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阪急國際運通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建國分│97年12月15日 │1,000,841元 │HC0000000 │ │ │ │限公司 芦川一美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