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98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984號
- 聲請人
- 歐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5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984號│├──┬───────┬──────┬──────┬─────────┬─────┤│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001 │歐龍企業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98年1月20日 │53,400元 │XC0000000 ││ │限公司 甲○○│瑞祥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