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事聲更一字第1011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事聲更一字第10114號
- 抗告人
- 金鐵道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抗告人就本院民事執行處98年12月11日所為96年度執辰字第68313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事聲更一字第10114號
上列抗告人就本院民事執行處98年12月11日所為96年度執辰字第68313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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