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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保險字第78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蘇嘉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保險字第78號

上訴人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瑞華
訴訟代理人
林武雄

      吳彥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台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因99年度保險字第78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保險字第78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保險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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