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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再易字第28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傅中樂林春鈴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再易字第28號

再審原告
張藍捷
再審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99年5月5日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53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按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再審之訴之當事人,應以原確定判決之當事人,及該判決既判力所及之人為限,故對於訴外之第三人不得提起再審之訴,最高法院69年度台再字第144 號裁判要旨參照。

查再審原告不服民國99年5月5日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53號民事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原確定判決之當事人為本件再審原告與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有該判決書存卷可稽,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北區辦事處並非原確定判決之當事人,亦非該判決既判力所及之人,再審原告對之提起再審之訴,依上開說明,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再易字第28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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