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再易字第2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再易字第28號
- 再審原告
- 張藍捷
- 再審被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北區辦事處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龍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99年5月5日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53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按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再審之訴之當事人,應以原確定判決之當事人,及該判決既判力所及之人為限,故對於訴外之第三人不得提起再審之訴,最高法院69年度台再字第144 號裁判要旨參照。
查再審原告不服民國99年5月5日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53號民事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原確定判決之當事人為本件再審原告與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有該判決書存卷可稽,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北區辦事處並非原確定判決之當事人,亦非該判決既判力所及之人,再審原告對之提起再審之訴,依上開說明,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