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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簡上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01 日
  • 法官
    郭美杏孫正華魏式瑜

  • 當事人
    中影股份有限公司司)曾光雍陳櫻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簡上字第98號上 訴 人 中影股份有限公司 司) 法定代理人 郭台強 訴訟代理人 楊文山律師 被 上訴 人 曾光雍 陳櫻櫻 李依儒(原名:李瓊如) 蔡世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師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指定於民國100年7月5日上 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孫正華 法 官 魏式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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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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