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15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150號
- 上訴人
- 邱麗雲
- 被上訴人
- 東建美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裕斌
- 被上訴人
- 棟建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盈青
- 法定代理人
- 共 同 陳昌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邱麗雲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2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裁定並已於100 年6 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 件在卷可稽。上訴人邱麗雲逾期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