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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170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魏式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170號

原告
袁予光
訴訟代理人
陳豪杉律師
被告
麥迪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大誠
訴訟代理人
陳信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5月1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魏式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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