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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186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林惠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186號

上訴人
森台企業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李見隆
法定代理人
李松南
法定代理人
李憶嵐
法定代理人
李松政
法定代理人
李陳月娥
法定代理人
許阿宗
法定代理人
郭素姣
法定代理人
許家凱(原告許家豪)
法定代理人
許家祥
送達代收人
鄭世脩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玉鶯間因本院99年度勞訴字第186 號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2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法 官 林惠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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