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20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201號
- 原告
- 洪湯姆/HARTU.
- 被告
- 力鼎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2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605元,此項裁定已於100年3月1日送達。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