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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201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魏式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201號

上訴人
洪湯姆/HARTU.
被上訴人
力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9年12月10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0年2月22日裁定補繳裁判費及100年3月11日裁定駁回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9年12月10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0年2月22日裁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及於100年3月11日以逾時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裁定駁回上訴。惟本件上訴人起訴時業經本院於99年3月31日以98年度審救字第266號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上訴人暫無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之必要,本院原裁定命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及以逾時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駁回上訴,尚有未當,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魏式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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