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24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24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新得鑽孔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佩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原告林要文因99年度勞訴字第242 號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6,2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28,6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