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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30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曾益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302號

原告
簡琳潔
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律師
被告
芙恩苾麗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冠賢
訴訟代理人
王涓如

      簡宏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二項後段中關於記載「按月於十日(自九十九年八月十一日起)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肆仟陸佰元」,應更正為「按月於十日(自九十九年八月十日起)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肆仟陸佰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曾益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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