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278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278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康泰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大哥大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所,並提出該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
二、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用年、月、日表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