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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281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28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塔堤安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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