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283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283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丙○○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坦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甲○○
一、債務人坦峰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由債務人坦峰有限公司、甲○○連帶給付,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連帶負責。票據法第5 條定有明文。是知票據債務人應依票據文義負責者,以該債務人在票據上簽名或蓋章為前提。查聲請人所提票據號碼AD0000000 之支票,未有債務人甲○○之簽名或蓋章,是聲請人對債務人甲○○為該部分之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附表: 99年度司促字第12832號│├──┬───────────┬─────┬───────┬───────┤│編號│債 務人 │票據號碼 │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001 │坦峰有限公司、甲○○ │AD0000000 │500,000元 │98年12月30日 │├──┼───────────┼─────┼───────┼───────┤│002 │坦峰有限公司│AD0000000 │500,000元 │98年12月30日 │├──┼───────────┼─────┼───────┼───────┤│003 │坦峰有限公司、甲○○ │AD0000000 │500,000元 │99年1月15日 │├──┼───────────┼─────┼───────┼───────┤│004 │坦峰有限公司、甲○○ │AD0000000 │500,000元 │99年1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