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403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403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新采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零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